问:企业拟出售用原政策性搬迁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设备),是否有限制性规定(比如年限)?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纳税人政策性搬迁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目前并未对政策性搬迁购置设备的使用年限有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