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为工业企业,生产使用的生产线价值2亿元,企业研发时也会用到该生产线,如果能准确核算研发用的时间,这部分分摊的折旧能否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因此,企业混用于研发活动的生产线,分摊的折旧不能计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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