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执行合同时,被对方起诉,法院强制执行支付对方违约金90万元,该费用能否税前列支?是否需要作为损失报批?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2.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因经济合同纠纷而发生的违约金不属于资产损失范畴,但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