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2013年2月入库材料一批,未取得发票,估价入账。2013年8月我单位纳入“营改增”行业,并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年11月取得2月估价入账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单位是否抵扣进项税?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能否申报抵扣该批材料的进项税额,应视销售方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贵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即2013年2月份),则属于取得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贵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即2013年11月),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