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将银行借款转借给其他企业无偿使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无偿提供营业税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所谓有偿,并不仅仅是指收取货币,如果双方有货物、有价证券或其它经济利益往来,也属于有偿的范围,应交纳营业税;同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关联方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