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家装企业预收客户装修款时,不管是否完工只要收到款项都要在当期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因此,家装企业提供装修业务属于“建筑业——装饰”劳务,预收客户的装修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论装修劳务是否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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