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发票上的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的预征率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征收税款。为了方便征管,对于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采取按率预征的办法。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各省市对于不同行业的代开发票也针对本地区实际规定了不同的预征率,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外,在地税局办税窗口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时,对企业按代开发票金额8%的应税所得率(实际税负2%)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2%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