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中国境外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如住宿费、餐费、的士费、会务费、培训费等,其相关费用票据是否可以视同国内正式发票报销?并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境外取得的相关票据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