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企业内有生产用内部加油站,购入中石油的汽油作为生产用燃料,公司内生产用、办公用车辆均在此加油。现企业除生产用汽油外,想对员工私家车辆提供加油服务并收取费用。企业账务应如何处理,会涉及哪些税种?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将外购石油用为生产用燃料、生产及办公用车辆加油,均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也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对员工私家车辆加油并收取费用,属于销售石油行为,按规定计征销项税额,购进环节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9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规定,将外购石油用为生产用燃料、生产及办公用车辆加油,均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对员工私家车辆加油并收取费用,属于销售石油行为,按规定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3、会计处理如下:
购入中石油的汽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生产用油、公司内生产用车辆加油: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库存商品
办公用车辆加油: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对员工私家车辆加油并收取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