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厂房是租赁方式取得,我们在承租期间,有对厂房有进行多次的装修及改良,在我们公司的账上入在租赁改良,分10年进行摊销,现本公司因为经营管理需要,需退租此厂房,并找到另外一家企业来承租此厂房。
请问针对上述租赁改良,我们要进行出让,需要开具什么发票?税率是多少?
2、我们公司租赁的是土地,在此土地上我们有自建厂房,现需要将土地租赁转与另一公司,同时厂房也一并转让给另一个公司。
请问针对此厂房的转让,我们需要开具什么发票?税率是多少?若某三资企业或来料加工厂原自建厂房,但截至目前未取得房产证,无产权移转让问题,该厂房将转售第三方,因我公司为生产制造厂商,非房地产公司或营造公司是否可以以销售建筑物固定资产形式至地税申请代开建筑发票?
答:1、装修转让问题
装修转让是否缴纳营业税,目前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82号)第三项关于原承租方(简称“甲方”)在使用承租房屋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与出租方终止了承租合同,房屋转由新承租方(简称“乙方”)承租使用,甲方向乙方收回补偿费用,对该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规定:
甲方对房屋进行装修如不能提供支付装修费用的合法凭证,视为自行提供了建筑业劳务,对其向乙方收取的补偿款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如能提供支付装修费的合法凭证,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报酬,即补偿费大于装修费的差额。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16号)规定,(八)对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转让使用权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征税:
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时,除按月收取房租外,还一次性收取房屋装修款的,对转租者收取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并入租赁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承租房屋者将房屋装修后再转让使用权的,对其收取的房屋装修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的动产部分不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赔偿租赁户装潢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批复》(渝地税函〔2002〕 158号)规定,鉴于房屋租赁中,出租方因合同到期收回或因故提前收回房屋,经双方协商,由出租方支付给原承租方的对其房屋装修费用的赔偿金属于经济补偿性质,不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经研究,对该赔偿金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厂房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九项销售不动产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根据上述规定,转让厂房应开具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即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这里强调的是发生纳税义务行为,对纳税主体的性质没有特别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