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外贸企业,但是目前资格认证还未获得,如果在资格认证获得前已经出口的业务,在事后拿到资格证后,再申请出口退税,是否会影响免退申请?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规定,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第五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生产企业还需办理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9款和第五条第(一)项*9款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和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中的“逾期”是指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作为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未超过次年4月30日前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退税申报。另外,贵公司应在货物出口次月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