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保税区离境退税的文件依据是什么?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及机场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保税区离境退税的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其他申报要求中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及机场综合保税区入区退税的文件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9条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规定,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外,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是指: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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