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如果为不动产是否要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取得的抵债的不动产,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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