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私人承包的火车票代售点收取的5元手续费,现在的模式是代售点取得3.5元收入,铁路部门取得1.5元收入,向乘客收取5元手续费时,由代售点向乘客出具5元的服务业发票,代售点是否可以按照实际收入3.5元纳税(现在模式下铁路部门收取的1.5元由铁路部门纳税,1.5元存在重复纳税)?是否有相关的文件依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因此,纳税人从事代售火车票,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全部手续费减除支付铁路部门开具发票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缴营业税。否则,全额计缴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