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中德合资的建筑设计企业,营业地点在西安,中方占52%的股份,德国占48%股份。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我们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是否可以按这个10%的税率执行?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9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为中德合资企业为居民企业,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果你单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