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照财税〔2013〕87号,新旧文件免征范围不同(针对文件第二条),旧文件免征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2013年开具专用发票开票内容填列“图书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因新文件免征范围为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不列免征,一张专用发票即有免税与非免税产品,如何向购买方追回?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因此,贵公司销售免税货物开具专用发票,形成开票有误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