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即先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收入扣除负债成份初始金额的差额确认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对于负债成份,通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相关的利息支出。请问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按照会计上根据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还是在税前扣除根据票面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