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税〔2013〕87号文件第二条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请问电子商务是属于零售环节享受减免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规定,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明确了,本意见所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出口。
根据上述规定,零售业包括以互联网的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零售图书,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