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8亿元按照资产转让—运营—移交(TOT)购买污水厂特许经营权,污水厂原资产账面价值4个亿(土地以划拨形式取得),A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只有土地使用权,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问题1.A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土地是否要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2.如果要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价值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9条规定,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根据上述规定,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之前,不需要对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