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年终企业内部部门之间评选先进发放奖金,若企业给获得先进的部门发放现金奖励(不是发给个人),该部室获得的奖金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上可否不进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放给先进部门的奖金,属于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9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1、先进部门奖若以实物或现金方式发给个人,个人分得的奖金属于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先进部门奖若没有发给个人,而是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单位先进部门的人员也应将免费旅游等所得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若先进部门奖未支付给个人,也未用于组织员工活动,由于个人未获得所得,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