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酒店主营餐饮和住宿,同时还提供会务、礼仪活动等服务,这种兼营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参考《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苏营改办〔2013〕1号)的规定,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