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酒店主营餐饮和住宿,同时还提供会务、礼仪活动等服务,这种兼营行为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参考《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有关问题的意见》(苏营改办〔2013〕1号)的规定,与举办会议展览服务无关的庆典礼仪服务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酒店、宾馆等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劳务同时提供会议或展览服务,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其提供的会议或展览服务能够分开核算、单独开票的,就会议展览服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3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