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金融单位接收的抵债不动产,但是尚未过户(已接收时间较长),这种情况下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接收抵债不动产时,是否要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根据上述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它具有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该金融机构取得抵债房产,需要在政府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交易双方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