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棚户区改造内的绿化用地等公共用地是否也免征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下列规定供参考: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五条规定,关于居民小区内绿化、道路用地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居民小区竣工后,其小区内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和修建公共道路的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