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部分闲置的房屋及机械设备,最近几年一直未使用。
请问关于闲置的房屋及机械(之前已经使用过,近几年未用)其产生的折旧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处理时应区分固定资产种类:
一是房屋、建筑物。
对于达到可使用状态后的房屋,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可以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与房屋是否在用无关;
二是房屋、建筑物以外固定资产。
“几年一直未使用”的机械设备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未投入使用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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