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的股东和员工使用B公司的技术组织A公司生产,经法院调解,A公司和B公司的民事赔偿达成庭外和解,A公司把侵权生产设备赔偿给B公司。
请问这部分的固定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规定: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2.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发生侵权行为,以侵权生产设备作为赔偿B公司,对生产设备抵债赔偿发生的转让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