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集团下属的一家公司有销售二手车的业务,公司从个人手里收购二手车,并从二手车市场取得收购二手车发票,但取得的发票金额小于收购的价(发票金额是系统评估填开的),多出的这部分金额能否计入成本,若入成本没有发票;若不能入,应该如何处理?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上述规定,开具二手车发票时,应按个人销售二手车取得的价款开具发票,不能多开或低开。取得二手车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如果低开发票,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