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商场对会员采取购货返积分,待积分达到一定量可以兑换商品,奖励积分和兑换积分时如何进行处理?
答: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销售收入确认问题,现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 可以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进行处理。即: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9条关于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中规定,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有特殊规定,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