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前,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有部分营业税业务,公司分别核算。“营改增”后,这部分应税服务业务是单独核算,按新规界定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还是只要“营改增”前是一般纳税人,有“营改增”业务的,统一变为一般纳税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三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四条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五条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第六条规定,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参考《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等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2014年1月1日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六条规定,2014年1月1日前,国税机关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资格生效时间为2014年1月1日。
第八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也不可能同时具有两个纳税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