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经营所在地在A区,但是我单位在B区租赁的厂房中要安装一台大型设备,请问安装单位需要在哪里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安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93号)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9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期限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劳务的,应自申报之月起(含当月)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证明。
纳税人应当向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设备安装工程作业属于建筑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