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建筑业到外地开展生产经营,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单?某外来演艺公司,在我市从事演出,是否需要开具外出生产经营证明单?如果不开具,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在我市缴纳?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非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其经营所得向企业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部分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如: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九条规定,代开发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
(四)对市外来我市经营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外管证》的,代开发票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依具体情况查实征收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申请人为市外总机构的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供《外管证》外,还应提供相应资料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身份,无法提供相应资料的,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