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2011年度发生以下开发间接费费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福利费9万元,其中无合法凭证支出4万元,请问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上述费用是否应该反映在“纳税调整项目表”里作纳税调整?还是留待以后结转销售成本时再调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开发产品成本,应取得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能估计计税成本。待后期实际取得合法凭证时,再进入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负担成本费用,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因此,企业上述成本中无合法凭证支出应在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