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请问研发设备是否属于生产经营设备?可否申请加速折旧?
答:正如《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9条中所强调的:“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属于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但通常研发活动不属于生产经营性活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不适用上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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