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外国企业派员到中国提供劳务,满足常设机构的条件,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这个常设机构是否需要申领税务登记证?如何申领?谁是这个常设机构的负责人?是外国公司的法人代表还是在中国提供劳务的人?常设机构是否需要建立账册,进行独立核算,每月申报纳税?还是服务的企业代扣代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规定,外国企业派员到中国提供劳务依据该公告*9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构成机构、场所的;或按协定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该外国企业应按该公告第三条规定,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规定,该外国企业派员到中国提供劳务,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因此,外国企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表应填写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
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规定,外国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根据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外国企业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六条所列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送达被指定方。此时,支付人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企业在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一)外国企业境内机构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二)外国企业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本期互动专家 邱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