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果税务局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税务局是否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补缴企业所得税款?是否连续追缴3年的企业所得税款?还是需要由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小组先撤销企业的该项资格再要求企业进行补税?上市公司中“贝因美事件”和“精艺股份事件”处理方式各不相同,如何解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对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相关优惠,对已享受的优惠,税务机关有权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而无论是否已被认定管理小组撤消资格。是否连续追缴3年,要看这3年是否都不符合规定条件及办理减免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