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架空线路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青苗补偿,塔基永久占地费用是否可以与架空线路一起形成资产价值?如果不能,我们应该怎样处理?记何种费用?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
一、本准则不规范商誉的处理
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六、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参考《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土地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汴政〔2006〕31号)规定:
(1)土地征用收购补偿费用:即征用、收购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等。
(2)土地开发整理费用:包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供排水、供电、通信、绿化等)、场地平整等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支付的青苗补偿、塔基永久占地费用应计入应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若不取得土地使用权,则企业支付的青苗补偿、塔基永久占地费用也属于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应计入该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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