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
如果该建筑企业将一部分劳务分包(该分包方也满足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包方应如何开具发票给总包方,假如需同时开具营业税及增值税发票,总包方如何抵扣实现差额纳税?即营业税的抵扣是否必须是同类营业税,分包出去的销售自产货物部分能否参与抵扣?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对总承包纳税人将工程分包给从事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允许扣除的取得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和取得建筑劳务建筑业发票价款之和的分包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