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给全体人员参加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单中注明一类人员和三类人员,该保险是否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否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但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对“其他商业保险费”和“特殊工种职工”进行界定,此类保险费,其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即是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企业应当为其职工投保的人身安全保险,如果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强制性规定的,企业自愿为其职工投保的所谓人身安全保险而发生的保险费支出是不准予税前扣除的。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为煤矿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等。上述列举之外企业为其他职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等,其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