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个人领取企业年金时,领取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我的理解是,在计算个税时就不能扣除3500元?
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规定,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领取年金计税时,所说全额为领取年金的总额,即不得减除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