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年3月11日
问:我公司为一家汽车4S店,财务人员在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时对于“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非常困惑,非个人购买车辆,是否必须填写组织代码号?纳税人识别号能否替代组织代码号?
原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三条关于“《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规定,“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根据上述规定,4S店除了零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动车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外,向其他企业销售机动车的,应统一填写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即组织机构代码。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4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9条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调整内容及填用”规定:(一)将原“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其他情况可为空。
(二)将原“购货单位(人)”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14年7月1日起启用,2015年1月1日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停止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7月1日起,4S店销售给非个人机动车时,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纳税人识别号与组织机构代码号,分别在规定栏次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