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外资企业,根据规定,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我公司有外籍人员,与国内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令第642号文件的规定,他们的境外资产是否需要在国内进行申报?目前在国内他们只有工资收入,是否属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如果要对外籍人员的境外资产进行申报,他们在处理境外的资产时,涉及哪些税项?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2号)第二条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籍人员不属于留学生、就医人员、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其在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属于该办法所述的中国居民。其在境内居留不满一年,不属于中国居民,不涉及申报事项。
其属于中国居民的,其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均应进行申报。此处境外资产仅是指金融资产。
外籍个人处理境外资产涉税事项,应按照境外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以及协定等确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根据营业税及增值税相关规定判定其流转税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