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原自建厂房,现因经营需要将原厂房出售给子公司,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税率多少?如何计算?有无差额纳税规定?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应当分别按照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其中建筑业营业额按上述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进行确定,税率为3%。销售不动产营业额为转让收入,税率为5%。销售自建不动产,不适用差额纳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