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取得国家财政拨款,同时从事经营性活动,取得经营性收入,但是无法区分或无法全部区分费用支出中的应税支出部分,在此情况下,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上的分摊比例法是否继续适用?对于支出能部分区分的,适用分摊比例法是否先剔除能区分出的费用,再用无法核算清楚部分的费用乘以应税收入的比例计算应税支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以及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的规定,对于无法区分费用支出中的应税支出部分,应按照“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重”分摊计算。可以明确区分的,不适用分摊比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