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乘坐飞机、火车发生的业务也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该类业务应取得怎样的发票才能进行进项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进项税额。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从2014年1月1日,提供包括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在内的所有运输服务均纳入增值税的范畴,缴纳增值税。但对于乘坐飞机、火车,属于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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