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在规划中没有网球场,实际建设时在红线外建设了网球场。
请问不对外经营网球场可以作为配套设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吗?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了,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约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明确了,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参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用地边界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外,即“红线”外)承诺为政府或其他单位建设公共设施或其他工程所发生的支出,能提供与本项目存在关联关系的直接依据的,可以计入本项目扣除项目金额;不能提供或所提供依据不足的(如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支出,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不得计入本项目扣除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红线外与建设项目开发无直接关联,仅为开发产品销售提升环境品质的网球场支出,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