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外企业与境内某公司、境内个人在境内成立合伙企业。境外企业按“先分后税”原则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合伙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作为合伙人,是否属于在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是否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其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还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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