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1年10月11日
问: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业务重整,现A公司将房产无偿划转给B公司,B公司取得该房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取得A公司无偿提供的房产,属于接受捐赠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4年6月15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第二条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中规定: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A公司向B公司无偿划转房产协议约定,B公司取得该划转资产应作为资本公积,并且B公司会计处理上也作为资本公积的,B公司取得该房产不计入收入总额,不交企业所得税,并按该房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该房产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