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云南投资有一家地面光伏电站企业,总用地50公顷(其中:农用地30公顷,未利用地20公顷)。在总用地中,永久性建设用地5公顷(出让方式),其他“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用地45公顷。“不改变土地权属用地”主要用于安装太阳能电池方阵板,因为太阳能电池方阵板是架在空中的,电池板下面土地仍然可以种植农作物,因此,不需要改变其土地性质。
请问1.“永久性建设用地”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这很好理解。但“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土地45公顷是否也应该缴纳“耕地占用税”?其依据是什么?
2.如果缴纳,是就土地全额(即45公顷)缴纳还是对地面光伏电站有特殊规定仅部分缴纳?因为电池板的确仅占用很少一点土地。
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耕地占用税政策问答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8〕24号)十三、问: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如何核定?
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是应当进行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批准占地面积大于实际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根据上述规定,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即使没有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也应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对于批准占用面积大于实际占用面积的,应按批准占用面积计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