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正在筹建,财务处和办公室购买了桌椅、电脑、饮水机、沙发、保险柜等,有的入固定资产,有的记入低值易耗品,公司估计得年底投产。
请问在这段时间,为财务处和办公室购买的这部分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可以摊销和计提折旧吗?如可以,是否视同开办费入账?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在筹建 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本科目(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上述规定,已经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从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已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应按规定摊销。筹建期间上述折旧及摊销应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