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会计上尚未结转收入,预售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按预售收入的15%作为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汇算清缴时,能否扣除已经上缴的营业税及附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77号)第三条规定,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将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并按规定结算其计税成本,同时对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可以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地方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晋地税函〔2010〕4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计利润率是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按较低的利润水平确定的。在确定预计利润率时,已充分考虑减除了相应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额应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其对应的期间费用和税金在当期不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