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2009年前采购一套锻造设备,在2010年出售给B公司,开具普通发票,税率为4%减半,B公司收到锻造设备后按固定资产入账使用,2014年初,B公司将该套锻造设备出售给C公司,出售价格低于从A公司购入价格,B公司出售该套设备应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B公司出售该套设备应按17%税率计算增值销项税额。